發(fā)布日期:2024年12月9日
歷史案例系列之五
投訴舉報不實警告處分公告
滬士集團稽核處
2024年1月,稽核處接到員工舉報,經查證,員工多次反映管理問題屬于不實檢舉。經公司討論決定依《反貪腐及投訴舉報管理辦法》5.2.2.5及《紀律管理規(guī)定》5.1.3.1.13規(guī)定給予其警告一次處分。
希望各位投訴人嚴格遵守《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及公司《紀律管理規(guī)定》,理性投訴舉報。舉報事項需實事求是,就事論事。舉報,不是個人泄一時之憤,也不是借題發(fā)揮,借機生事,更不是打擊報復惡意攻擊的途徑。如果您當時舉報時是因為自身利益受損,情緒失控,規(guī)勸您不要再浪費WUS管理資源,不然WUS不排除進一步追查核追究您誣告的責任。
再次強調:投訴舉報,需實事求是,就事論事。歡迎理性舉報,實名舉報。
公司鼓勵實名舉報,對實名舉報經查證屬實會有相應的獎勵。但是對于誣告,公司也會相應給予嚴肅處理,絕不姑息。就算是匿名舉報的案件,情節(jié)嚴重損害我司和同仁個人名譽者,公司也不排除透過法律手段要求政府以網絡偵查方式找到投訴舉報人,給予其應有的懲罰。
公司有責任避免稽核投訴平臺成為被不認同公司陽光政策客觀和標準做事原則的碩鼠濫用來報復打擊認真公正做事的同仁的管道。
所以對于匿名舉報,公司只是酌情受理,主要用來檢視我司作業(yè)流程是否仍有改善之處,不會因為有不斷的無事實依據的誣告就對被誣告的同仁誠信有任何瑕疵懷疑,而且還會認為被誣告的同仁就是因為秉公處理,所以得罪人,值得嘉獎,鼓勵和學習。